更新时间:2020.09.04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田力普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随身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带有文字的纸张或者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场的;
(二)未按规定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填写姓名、填涂准考证号码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考试期间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随意走动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
(六)有其他类似违纪行为的。
(一)夹带或者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二)使用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四)以口头、书面或者肢体语言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五)协助他人作弊的;
(六)将试卷或者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七)有其他类似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的。
(一)与其他考场应试人员或者考场外人员串通作弊的;
(二)以打架斗殴等方式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四)有其他类似严重违纪行为的。
有本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有其他类似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
当场发现本条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前款所述的处理。
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填写清单。
(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参加考试的;
(二)命题人员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的;
(三)发现报名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等行为而隐瞒不报的;
(四)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座位及考场的;
(五)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六)纵容、包庇应试人员作弊的;
(七)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试题答案的;
(八)在接送试卷、保管试卷、巡考、监考、阅卷等环节丢失、严重损毁试卷或者答题卡的;
(九)外传、截留、窃娶擅自开拆未开试卷或者已密封答题卡的;
(十)泄露试题内容的;
(十一)偷换、涂改答题卡或者私自变更考试成绩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考试作弊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十四)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者故意诬陷的;
(十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