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局(86)财税营字第005号通知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咨询、代办专利申请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鉴于免税期已到,为了贯彻合理负担原则,并进一步扶持我国的专利代理事业。经研究,现将对专利代理业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利代理机构代国外发明人(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及办理其他事项取得的收入,按“代理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专利代理机构为国内发明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咨询、代申请专利、代缴专利费用等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八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