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30
本规程依著作权法第83条规定订定之。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以下简称本局)设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以下简
称本会),办理著作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事项。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局局长兼任;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
二年,由局长聘派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及本局业务有关人员兼任之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三人、干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业务有关人
员调兼之。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
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本会办理审议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本会办理谘询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
本会办理调解事项,应依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规定为之。
本会举行会议时,得邀请相关人士列席提供意见。
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本机关之兼任人员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或研究费。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局于年度预算中编列之。
本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经本局局长核定后,以本局名义行之。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依著作权法第83条规定订定之。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以下简称本局)设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以下简
称本会),办理著作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事项。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局局长兼任;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
二年,由局长聘派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及本局业务有关人员兼任之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三人、干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业务有关人
员调兼之。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
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本会办理审议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本会办理谘询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
本会办理调解事项,应依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规定为之。
本会举行会议时,得邀请相关人士列席提供意见。
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本机关之兼任人员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或研究费。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局于年度预算中编列之。
本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经本局局长核定后,以本局名义行之。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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