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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

更新时间:2016.03.30

【发布部门】:台湾省-其他
【效力级别】:港澳台法规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28
【实施日期】:1992.08.28

 

 

  • 第1条

    本规程依著作权法第83条规定订定之。

  • 第2条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以下简称本局)设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以下简

    称本会),办理著作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事项。

  • 第3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局局长兼任;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

    二年,由局长聘派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及本局业务有关人员兼任之

  • 第4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三人、干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业务有关人

    员调兼之。

  • 第5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

    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 第6条

    本会办理审议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本会办理谘询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

    本会办理调解事项,应依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规定为之。

  • 第7条

    本会举行会议时,得邀请相关人士列席提供意见。

  • 第8条

    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本机关之兼任人员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或研究费。

  • 第9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局于年度预算中编列之。

  • 第10条

    本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经本局局长核定后,以本局名义行之。

  •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 第1条

    本规程依著作权法第83条规定订定之。

  • 第2条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以下简称本局)设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以下简

    称本会),办理著作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事项。

  • 第3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局局长兼任;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

    二年,由局长聘派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及本局业务有关人员兼任之

  • 第4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三人、干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业务有关人

    员调兼之。

  • 第5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

    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 第6条

    本会办理审议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本会办理谘询事项,应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

    本会办理调解事项,应依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规定为之。

  • 第7条

    本会举行会议时,得邀请相关人士列席提供意见。

  • 第8条

    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本机关之兼任人员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或研究费。

  • 第9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局于年度预算中编列之。

  • 第10条

    本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经本局局长核定后,以本局名义行之。

  •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