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戎朝
性 别:男
职位职称: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工作单位: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曾担任上海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上海市静安区律工委委员、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体育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现任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社会兼职:
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擅长体育法、影视剧及文化产业领域业务。
特色法律服务:
体育法领域
文化产业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
一般法律服务:
版权授权及维权类
商标申请、异议、授权及维权类
专利申请、异议、授权及维权类
音乐及影视剧法律服务类
艺术品合作及版权授权类
艺术品基金业务类
文化产业投资类
文化传媒业类
文交所、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文化类项目及创新业务法律架构设计类
画廊及艺术机构类
视频网站类;
创意及艺术网站类
其他创新业务。
擅长体育法、影视剧及文化产业领域业务,全国首例艺术品资产证券化产品(艺术品产权组合产品)的专项法律顾问律师,数起版权业疑难案件并且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代理律师,中超2016-2020年电视转播权及版权合作伙伴项目(即中超版权80亿项目)顾问律师,全球首例奥运会转播侵权案代理人、全国首例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案、全国首例音乐P2P案件(Kuro案)代理人、全国首例网络电视案件代理人等。
学术论文:
[1]戎朝.互联网时代下的体育赛事转播保护兼评“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联赛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J].电子知识产权,2015,09:14-19.
[2]戎朝.定时在线播放行为之权利属性探究——仅限于有线信息网络传播视野下[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论文集(下)[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09:6.
[3]戎朝.定时在线播放行为之权利属性探究——仅限于有线信息网络传播视野下[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论文集(上)[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09:5.
服务客户:
包括中超公司、新浪网、PPTV、中国网络电视台、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华谊兄弟、北京德美艺嘉、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北京电视台、德国慧鱼集团、安乐影片、星美传媒集团、北京荣信达、北京慈文、上海文交所、浙江文交所等等。
典型案例:
自执业之日至今,戎朝律师所承办的案件均全部胜诉或促成良性和解,并独立承办了一系列包括体育赛事、音乐网络侵权、影视剧网络侵权、奥运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软件知识产权案件在内的在中国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同时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每日经济新闻》、Shanghai Daily、香港有线新闻、Billboard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电子知识产权杂志上发表多篇文章》发表多篇文章。
一、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全国首例P2P侵权案(Kuro音乐版权分享侵权案);(2006全国十大知产案例、06年北京十大知产案例);
二、中国足球超级联赛2016-2020电视转播及版权合作伙伴项目顾问(即中超版权80亿事件);
三、新浪VS凤凰网中超联赛直播侵权案;
四、2008年北京奥运会系列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之2008年北京奥运会珠穆朗玛峰奥运圣火传递直播非法网络转播侵权案(已胜诉并生效),作为全球首例奥林匹克运动会电视转播侵权案已获(2009年全国律师协会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奖、2009年广东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奖);
本案为重大涉奥案件,全球第一个奥运新媒体转播侵权纠纷,本案开创了重大社会活动电视直播的权利属性在一定情况下属于作品的认定。
五、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之2008年北京奥运会第一场正式比赛德国VS巴西女足小组赛网络转播侵权案;
本案是典型的体育比赛直播过程中的互联网转播侵权案件,重大涉奥案件,涉及体育比赛直播之网络转播侵权的定性问题,本律师提出有关广播组织者权中禁止他人转播权中“转播”在中国国内法中同样包含有线转播的概念。对与论证体育经济中占据重大比重的关键性的转播问题的法律合法性探究有前瞻性意义,对以后体育比赛被网络盗播如何维权进行探索。
六、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2008年北京奥运会吴忠市奥运圣火传递网络转播案;
七、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悠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UUSEE网络电视未经合法授权定时播放李连杰主演的《霍元甲》)全国首例网络直播侵权案(权利属性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已胜诉并生效);
本案关于侵权行为定性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高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10条中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属于全国首例案件并且目前正在修订的最高院关于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中已经订入。
八、代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就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案件系列侵权案提供法律服务;
九、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全部文化组合产权产品的法律顾问;
十、全国首例文化产权证券化产品--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黄钢艺术品组合产权产品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架构设计者;
十一、薛松艺术品产权组合产品法律顾问;
十二、赵准旺先生艺术品产权组合产品法律顾问;
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
2007~2008年度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
2007年和2009年获得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奖”
2009年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06年、2007年北京高院之“北京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奖”
2006年司法部和法制日报主办的“律师风云榜”名列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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