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王范武
性 别:男
职位职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工作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学 历:硕士
专 业:法律
学 校:中共中央党校
曾任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副处级审判员,知识产权庭副处级审判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处级审判员,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正处级审判员,民五庭副庭长、正处级审判员,民六庭副庭长、正处级审判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1年5月任现职。
司法审判
论文:
[1]王范武.对一起“反向侵害商标权”案例的评析[J].法律适用,2000,12:32-33.
[2]王范武,邵明艳.抢注域名纠纷多多[J].人民公安,2000,23:32-33.
[3]王范武,冯刚.网络服务商运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J].中国信息导报,2000,12:12-13.
[4]王范武,邵明艳.关于域名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0,05:33-37.
[5]王范武,邵明艳.域名侵犯商号法院判令注销[J].中华商标,2001,10:29.
[6]王范武.北京法院16年著作权司法审判工作回顾——纪念《著作权法》实施十周年[J].首都经济,2001,10:50-51.
[7]王范武.网页链接者的法律责任——评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案[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1,02:82-85.
[8]王范武.与知识产权审判事业一起成长(上)[J].中华商标,2003,07:24-26.
[9]王范武.与知识产权审判事业一起成长(下)[J].中华商标,2003,08:17-19.
[10]王范武,龚稼立.一起稿酬继承案的探讨[J].人民司法,1986,12:24-25.
[11]王范武李煦.照片也有知识产权[N].新华每日电讯,2001-09-22002.
中国科技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络争议解决中心专家。主审了《我的前半生》、《乌苏里传歌》著作权案,“鳄鱼”、“温蓝得”商标案,“五笔字型”、“旗杆”专利权案以及“IKEA”、“Viagra”域名纠纷等案。最早在审判领域开展涉外知识产权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将“驰名商标”认定引入司法审判、将“商标反向侵权”、“公知技术抗辩”理论应用于审判实践,第一次较全面地提出了互联网域名案件法律适用原则和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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