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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06.08

姓   名:王斐民

性   别:

职位职称:北方工业大学讲师

工作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学历学位:

学  历:硕士

专  业:经济法学

学  校:中国人民大学

学  历:博士

专  业:经济法学

学  校:中国人民大学

工作简历:

现任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研究人员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访问学者。

业务领域:

教学科研

竞争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

主要成果:

著作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2007年5月,参编;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主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主编;

4《竞争法案例·学理精解》,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9月,合著,第2作者

51《城市管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1,21世纪城市规划与管理系列教材,2(副主编)

6《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1月,独著

7《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10年7月,副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

8《企业和公司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7日,副主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

9《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副主编;国家级十五规划教材。

10《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1月,编著

11《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4月,编著

12《破产法学》,18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副主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

13《经济法学》,4万字,旅游教育出版社2008年3月,副主编

1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月,编著

15《金融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副主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

16《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参编;国家级十五规划教材。

 

论文

[1]王欣新,王斐民.合伙企业破产的特殊性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10,02:125-134.

[2]王斐民.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科学性的先决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3:68-71.

[3]王斐民.民法、商法、经济法视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59-62.

[4]王斐民,樊富强.金融消费者:界定标准与立法确认[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61-67.

[5]王瑞,王斐民,李丹宁.民法与商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8,04:26-32.

[6]王斐民,尹红强.论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物权性质[J].行政与法,2008,12:106-109.

[7]王斐民,尹红强.论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物权性质[J].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4:43-47.

[8]孙晓敏,王斐民.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程序角色[J].法学杂志,2008,03:60-62.

[9]王斐民,陈婧.论商业银行破产的申请权人[J].政治与法律,2008,09:22-28.

[10]王斐民,李玉鹏.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J].企业活力,2003,02:54-55.

[11]王斐民,李玉鹏.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J].中州学刊,2003,01:187-189.

[12]王斐民.论循环经济法的性质与理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5:79-82.

[13]郑淑贤,王斐民.论BOT特许权协议的性质及其争议解决[J].经济研究导刊,2009,33:92-94.

[14]王斐民,樊富强.金融消费者:界定标准与立法确认[A].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金融法学家(第四辑)[C].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2:17.

[15]王斐民,樊富强.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制度的转型之道[A].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金融法学家(第五辑)[C].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3:8.

[16]王欣新,王斐民.论公司治理与公司控制人侵权责任的追究[A].中国地理学会经济地理委员会.城市经济与微区位研究——全国城市经济地理与微区位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地理学会经济地理委员会:,2004:3.

[17]王斐民.论北京市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十大关系[A].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三)[C].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6:10.

[18]王斐民,申嘉.论城市出租车业的竞争与管制[J].法学杂志,2007,03:125-128.

[19]王欣新,王斐民.论公司治理与公司控制人侵权责任的追究[J].政法论丛,2005,06:33-36.

[20]王欣新,王斐民.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J].法学杂志,2005,01:31-32.

[21]王斐民.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我国社会化养老的法律调整[J].政治与法律,2014,06:9-19.

[22]王斐民,樊富强.从合法欺诈到消费者保护: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转型之道[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4:58-62.

[23]王斐民,刘雯.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适用研究[J].中国劳动,2014,10:22-24.

[24]戴蓬,王斐民,刘燕.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J].证据学论坛,2012,00:209-217.

[25]王斐民,姬艳涛.论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中的权力及其限制[J].法治论坛,2010,04:30-39.

[26]戴蓬,王斐民,刘燕.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J].证据学论坛,2012,00:209-217.

[27]方蔚玮,王斐民.《反垄断法》实施第一案:问题与思考[J].经济法学评论,2008,00:383-406.

[28]王欣新,王斐民.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经济法——以政府保障破产法实施为例[J].经济法学评论,2011,00:36-49.

[29]王斐民,姬艳涛.论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中的权力及其限制[J].法治论坛,2010,04:30-39.

[30]王斐民.金融衍生交易破产保护的法律规则[J].法律适用,2013,07:36-39.

[31]王斐民.总结过去、演进新知:经济法体系的“二元六部”构造[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91-95.

[32]王斐民,何然.“银行业清偿退出机制疑难法律问题高端论坛”述评[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1,02:19-24+29.

[33]王斐民,周之琦.P2P网络借贷的规矩失灵与法治回应[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32-38.

[34]方蔚玮,王斐民.《反垄断法》实施第一案:问题与思考[J].经济法学评论,2008,00:383-406.

[35]王欣新,王斐民.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经济法——以政府保障破产法实施为例[J].经济法学评论,2011,00:36-49.

[36]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找准我国立法后评估的定位[N].检察日报,2013-08-05003.

[37]王斐民.加入WTO与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1:51-55.

[38]王斐民,仲大军,张曙光,杨帆,杜钢建.垄断可不可以冲破[J].中国社会导刊,2003,10:18-20.

 

项目

12010年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行政监管权的权力配置与监督——以反垄断监管为中心》,一般课题,项目编号(2010)学研006经费10000元,立项时间为2010年7月;

22010年校教育教学改革一般项目,经济法学研究生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研究——以金融法专题为中心,立项时间为2010年4月,经费为3000元。

32008年11月,产业法视野中的中国反垄断法,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编号为08SFB5023,司法部专项任务,已结题;

42007年7月,主持校科研基金《高校科技产业改制》,资助金额2万元,已结题;

52006年(200701)立项的北京市委组织部优秀人才项目“中国循环经济法的比较研究”,资助金额2万元,在研;

62005年11月-2007年1月,主持完成校级科研基金课题“论竞争法和产业政策法在转型中国的冲突与协调”,资助金额2万元,已结题;

72003年1—6月,主持完成国务院法制办课题《我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立法研究》,已结题。

社会荣誉

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会员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理事

北京市石景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兼职人民调解员

获奖情况:

1、《破产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主讲教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获得时间2010年6月,授予部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论农户小额信贷的问题与出路》,获得由天津市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河北省法学会、山东省法学会、辽宁省法学会、山西省法学会、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于2006年12月共同组织的首届环渤海法治论坛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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