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7.24
【摘要】《版权客体论》以版权客体范围的勾勒为中心,围绕思想表达两分法和原创性原则,结合非独立创作因素、功能性因素、非文字性因素、事实性因素、表达量的因素和传统文化因素对版权法保护的对象进行逐渐深入的解读。
【目录】
导论
一、选题的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版权客体的范围——以思想表达两分法为中心
第一节 思想表达两分法
一、概念追问:真的有思想表达两分法吗?
二、历史追索:思想表达两分法缘何被提起?
三、根基追究:为何要有思想表达两分法?
四、方法探索:怎样区分思想与表达?
五、效果反思:思想表达两分法真的有用吗?
六、未来展望:思想表达两分法何去何从?
七、结语
第二节 合并原则与情景原则
一、合并原则:表达方式有限性之克服
二、情景原则:表达方式必要性之保障
三、适用范围:不同类型作品之个别适用
四、结语
第三节 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
一、南辕北辙: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的价值取向
二、各有千秋:约减主义与整体感念和感觉原则的实践发展
三、一张一弛: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的适用范围
四、利弊权衡: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的实施效果
五、结语
第四节 思想的法律地位
一、视角转换:思想应否受法律保护
二、性质界定:思想上可否存在普通财产权
三、一般特殊:思想上可否存在版权
四、分道扬镳:思想上可否存在专利权
五、视线转移:思想上可否存在相对权
六、结语
第五节 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版权客体的重新解读
一、“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的概念的提出
二、“表达的实质vs.表达的形式”两分法与“思想vs.表达”两分法之间的关系
三、“表达的实质vs.表达的形式”两分法与
“作品vs.载体”两分法之间的关系
四、“表达的实质vs.表达的形式”两分法提出的理论
意义和现实意义
五、结语
第二章 客体可版权性的要件
——以原创性为中心
第一节 基本前提:原创性要件的法律地位
一、美国版权法
二、英国版权法
三、德国著作权法
四、日本著作权法
五、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
六、我国内地著作权法
七、结语
第二节 不断深入:原创性要件的历史发展
一、 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案
二、 Bleistein v. 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
三、Alfred Bell Co. v. Catalda Fine Arts, Inc.案
四、 Gracen v. Bradford Exchange案
五、 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Service Co.案
六、结语
第三节 内涵丰富:原创性要件的基本范畴
一、原创性的基本含义
二、原创性与艺术价值
三、原创性与作者
四、原创性与个性
五、原创性与创作意图
六、原创性与劳动和投资
七、原创性与可区别性变化
八、原创性与新颖性
九、原创性与创造性
十、结语
第四节 多种视角:原创性要件的分析方法
一、作者导向型分析与作品导向型分析
二、特征导向型分析和目的导向型分析
三、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
四、主观与客观之分
五、结语
第五节 另辟蹊径:原创性要件的悖论
一、事实性汇编作品中的原创性悖论
二、临摹作品中的原创性悖论
三、重建类、考证类作品中的原创性悖论
四、结语
第三章 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因素(一)
第一节 非独立创作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
——以汇编作品为中心
一、制度概况:汇编作品是否在世界范围内
普遍受版权保护
第四章 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因素(二)
版权客体范围之界定与公共领域之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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