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美国工业设计协会测算,在工业品外观设计上每投入1美元,就可以带来1500美元的收益。因此,加强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问题。由于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实行的是初步审查制度,采用的是较低的授权标准,即新颖性标准,使得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虽然不少,但是和美国、日本等专利强国相比,专利质量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做了较大改动,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这无疑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 本文以《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修改情况、修改的原因及修改后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全文由引言、正文、结尾组成。 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本次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修改情况。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部分的修改内容,涉及四个方面: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允许对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须提交简要说明。该部分重点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授权条件中现有技术的含义、绝对新颖性标准、抵触申请及独创性要求等内容进行评述,以此来强调提高外观设计授权标准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考察修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原因。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总体保护现状,指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数量虽多但是质量不高;接着简要介绍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方式。最后通过三个案例详细阐述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过低、重复授权现象严重、审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指出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专利法的修改正当其时。 第三部分分析新专利法实施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适用问题。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修改后,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在专利申请、无效宣告审查及侵权判定中如何适用将面临很多问题,如绝对新颖性标准和抵触申请如何适用,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主体的确定,作为对比文件的现有设计的范围,独创性的审查内容,权利冲突的处理及对侵权判定的影响等。该部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并尝试提出笔者的看法和适用建议。
【目录】
引言
一、新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部分的修改
(一)修改情况概述
(二)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
二、新专利法修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动因考察
(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现状
(二)国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现状对比
(三)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适用问题
三、新专利法实施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适用问题
(一)绝对新颖性标准和抵触申请的审查
(二)独创性标准的适用
(三)权利冲突原则的适用
(四)提高授权标准对侵权判定的影响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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