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我国《专利法》第11条关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规定看似清晰实则模糊。本文针对我国审判实践长期以来忽视对“为生产经营目的”——这一专利侵权构成要件之一进行准确认定以及理论界对此问题鲜有论述的现状,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对“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解释和适用做出较为清晰的界定。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从我国审判实务出发,以收集的专利侵权判决书为实证研究的材料,对法院认定“为生产经营目的”时采用的理由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分类梳理,总结出目前我国法院在认定此问题时的共识并对某些不合理的观点进行批评。鉴于立法本身的模糊性,本文认为仅仅从正面解释无法得出“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准确、清晰的含义,所以应该在字面解释“为生产经营目的”中“生产”和“经营”的同时结合西方国家《专利法》中“Act privately and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以私人方式且非以商业目的实施专利)制度(专利侵权的例外规定),从反面来讨论“生产经营”的实质含义,将两者进行比较并得出实质等同的结论。在此结论的基础上,本文还进一步讨论了与本文主题相关的两个特殊问题:第一,政府部门为了公益事业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是否必然不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第二,“专为科研、实验(目的)使用”是否不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并得出了否定的结论。
【目录】
前言
一、“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含义
(一)国外相似立法比较
(二)“为生产经营目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解释
(三)分析与结论
二、政府部门为公共利益未经许可的实施.
(一)国外相似制度比较
(二)政府部门为公共利益实施专利的问题.
(三)结论及建议.
三、专为科研、实验(目的)使用
(一)国外相似制度及审判实践
(二)我国《专利法》中“专为科研、实验使用”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关系
(三)在“为生产经营目的”规定下解释“专为科研、实验使用”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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