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为了解决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第二次修订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规定了把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条件之一。实践中,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授权审查中,并没有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实质要件之一在适用,而主要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中;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中,目前一般是保护在先权利为原则。 本文在阐述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类型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合法取得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和作为无效宣告理由的适用时的合理性,尔后结合日本、欧盟和美国就解决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做法,提出了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利益平衡方法解决的立法建议。
【目录】
引 言
1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概述
1.1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历史沿革及立法目的
1.2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基本问题
2 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主要类型
2.1 外观设计概念及特征 .
2.2 权利冲突的主要类型
3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适用
3.1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实质条件的立法
3.2 授权审查中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3.3 在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中的适用 .
3.4 侵权中在先权人用在先权抗辩的适用
4 国外相关国家解决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做法
4.1 欧盟对解决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做法
4.2 日本对对解决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做法
4.3 美国对解决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做法
5 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立法建议
5.1 完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5.2 借鉴日本专利法处理方式,协调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权利冲突
5.3 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制度,减少外观上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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