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法律规定执业专利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有权独立为意思表示,但是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正是因为大多数的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受到专利法知识水平,以及时空条件等限制,没有办理专利申请事务的精力和能力,才催生了专利代理行业。执业专利代理人行使独立为意思表示,应该找准自己的位置,充当恰当的角色——介于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审查员之间的中介服务人员。本文提出四点建议:(一)坚持专利代理机构的基本属性是执业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机构,是执业专利代理人为社会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公共平台;(二)修订有碍于执业专利代理人行使独立为意思表示的行业规定;(三)试行实名制专利代理;(四)筹办专利代理机构强制性执业责任保险。
【目录】
一、执业专利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独立为意思表示
二、执业专利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三、关于保障执业专利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的建议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