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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赔偿原则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丁启明; 宋惠玲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
【支持基金】: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E141)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侵犯专利权民事赔偿

【摘要】我国专利法坚持专利侵权赔偿适用补偿性赔偿原则,由于很难精确计算侵权人所得和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所以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足以遏制专利侵权行为。将补偿性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并用,特别是利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侵权者进行教育、警示和震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专利侵权行为,使维权成本下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一步改善,这也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指导思想。如果我国承认惩罚性赔偿原则,须明确在适用条件上仅限于恶意侵权人。

【目录】

一、侵犯专利权的补偿性赔偿原则及其适用
(一)补偿性赔偿原则释义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侵犯知识产权补偿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侵犯知识产权补偿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及其与补偿性赔偿原则的关系
(一)惩罚性赔偿原则释义
(二)补偿性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之关系
三、我国专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思考
(一)我国专利法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
(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可效仿我国法律中已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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