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1
【摘要】《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专有权为新药的申请提供排他性专有权保护,一定程度上起到类似专利权独占市场保护权的作用,其与药品专利权存在天然的冲突。如何正确解读《TRIPS协定》下对药品试验数据专有权的保护及如何协调其与专利权的冲突,对药品可及性及实现《多哈宣言》所倡导的为实现公共健康目的的精神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录】
一、试验数据专有权出台之背景
二、对《TRIPS协定》中试验数据专有权的解读
(一)经相当努力之举证要求
(二)不公平商业使用定义的扩张
( 三) 何为新的化学成分(new chemical entities)
三、药品试验数据专有权与专利权之冲突
(一)作用不同
(二)保护范围不同
四、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的障碍及其解决路径
(一)超《TRIPS 协定》之冲突动态
(二)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冲突及其解决路径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