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专利初步审查制度的有效补充,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放宽评价报告申请人资格、规范评价报告公开方式,可以制约权利人滥用专利权。人民法院对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临时救济措施的采取,应当要求权利人提交评价报告,并赋予被控侵权人程序性权利,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应基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综合分析、比对,才能体现专利侵权案件中评价报告的证据属性。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架构
(一)评价报告的价值取向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三)评价报告公开方式
三、评价报告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
(一)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二)评价报告与立案条件
(三)评价报告与临时救济措施
四、评价报告制度与证据规则的适用
(一)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证明力
(二)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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