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世界各国对待专利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态度大相径庭。反对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公共政策理由包括专利来源于国家授权、存在审查专利效力的专门机构以及专利效力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等。但是,由于仲裁裁决仅对仲裁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影响社会大众利益,也不涉及对公共政策的损害,因而,在专利仲裁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专利无效提出抗辩,仲裁庭可以就专利效力进行审理,但是审理结果仅对仲裁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之比较考察
(一)承认的国家
(二)反对的国家
(三)其他国家:取决于司法机关对公共政策的理解
三、专利权有效性争议不可仲裁的公共政策理由及批判
(一)公共政策理由之一:专利权来源于国家授权
(二)公共政策理由之二:存在审查专利权效力的专门机构
(三) 公共政策理由之三:专利权有效与否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四)小结
四、我国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 一) 立法的缺失及实践的滞后
(二)承认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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