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必须要满足"非公知性"、"有用性"及"管理性"三个基本构成要件,本文主要结合大阪地裁关于"陶瓷电容器积层机的电子数据"一案的判决来解析在日本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上述三个要件的规定。判断"非公知性"要件时,日本法院主要考虑"秘密信息的相对性和整体性";判断"有用性"要件时,日本法院则考虑其经济价值性和公序良俗性;判断"管理性"要件时,日本法院从是否控制接触信息、是否规定保密义务,以及是否对商业秘密进行区分三方面进行考虑。而上述三个要件的内容实质上都没有超出《TRIPS协定》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目录】
一、案情回顾
二、“非公知性”要件
三、“有用性”要件
(一)该信息能够带来经济上的利益
(二)该信息的公序良俗性
四、“管理性”要件
五、其他原则
(一)人格上独立的信息
(二)商业秘密所有者所生产的信息
(三)“不属于一般性常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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