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日本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陈爱华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关键词】域外法律

【摘要】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必须要满足"非公知性"、"有用性"及"管理性"三个基本构成要件,本文主要结合大阪地裁关于"陶瓷电容器积层机的电子数据"一案的判决来解析在日本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上述三个要件的规定。判断"非公知性"要件时,日本法院主要考虑"秘密信息的相对性和整体性";判断"有用性"要件时,日本法院则考虑其经济价值性和公序良俗性;判断"管理性"要件时,日本法院从是否控制接触信息、是否规定保密义务,以及是否对商业秘密进行区分三方面进行考虑。而上述三个要件的内容实质上都没有超出《TRIPS协定》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目录】

一、案情回顾
二、“非公知性”要件
三、“有用性”要件
(一)该信息能够带来经济上的利益
(二)该信息的公序良俗性
四、“管理性”要件
五、其他原则
(一)人格上独立的信息
(二)商业秘密所有者所生产的信息
(三)“不属于一般性常识”原则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