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针对一度存在的有关传统文化不可能作为专有财产而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说法,研究发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本身并没有排斥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具有相对专有性,传统文化权利主体即便是国家也应属于私主体,具有财产权利。虽然现存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以美国为例,并不利于对以新技术欠发达国家为主的传统文化之私权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私权社会化的全球趋势,正加速以各类群体为私权人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需求。建议作为对现有知识产权立法框架的补充,传统文化应当适用于知识产权体系下的一种独立的特别保护路径,以期实现竞争利益的平衡发展。
【目录】
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本质认定——相对的特别专有性
二、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立法现状质疑——以美国为代表
三、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基本理论根据
四、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基本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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