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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间的抉择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周安平; 龙冠中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西南大学教育学院;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理工大学
【支持基金】: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基金研究项目(07SF132031)“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10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010YBRW77)的阶段性成果。
【副 标 题】: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

【摘要】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正在全面展开,知识产权是否能够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仍存有争议。探析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缘由是厘清选择何种保护模式必要的举措。社会正义是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采用分类保护方式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优先选择。

【目录】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念辨析
(一)创作主体兼具群体与个体
(二)创作时间具有持续性
(三)创作过程呈活态性
二、知识产权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互动
(一)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缘起
(二)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正义性
三、分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然选择
(一)私法保护为主体
(二)公法保护为先导
(三)非政府组织保护为重点
(四)公民保护为基点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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