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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主义”下使用作品的“合理性”判断

更新时间:2015.04.16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丁丽瑛
【出版时间】:2008年11月28日
【期刊名称】: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93-99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支持基金】:福建省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成果
【关键词】规则主义、合理使用、著作权限制

【摘要】在"规则主义"立法模式下,使用作品的"合理性"判断具有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即使纳入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仍应以"合理性"判断为司法释明内容。合理使用行为包括作品的使用和作品使用后的衍生结果的使用,并且不以非商业性或非营利性使用为是非分水岭。"合理性"判断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实现利益平衡制度功能,适当地彰显特定作品的"公共物品"属性,并充分考虑作品使用或衍生使用结果的决定性作用。

【目录】

一、“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立法模式下的不同实践结论
(一)“因素主义”下“合理性”构成作品合理使用的必要因素, 使用作品的情形类别不具决定意义
(二)“规则主义”下使用作品的情形类别具有决定意义,“合理性”仅是次一级的考察内容
(三)改良“规则主义” , 强化“合理性”判断的法律意义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二、“合理性”判断之必要的实证分析
(一)在动态的利益平衡中,“合理性”判断始终是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主轴
(二)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特别限制
(三)合理使用限制的范围取决于使用及衍生使用行为本身的“合理性”
三、“合理性”判断的因素和标准
(一)“合理性”判断应当考量著作权的合理性基础不被曲解及法律设置权利限制机制的功能不被抑制
(二)“合理性”判断应当符合公平、正义及利益平衡的价值观, 从而实现合理使用制度的功能与目标
(三)是否为商业性或营利性使用并非判断“合理性”的分水岭
(四)使用作品的结果对“合理性”判断具有决定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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