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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侵害版权责任

更新时间:2015.04.16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梅夏英、王亚西
【出版时间】:2008年07月15日
【期刊名称】: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27-33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副 标 题】:透视两起判决的异同
【关键词】侵权责任、互联网、网络链接、共同侵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搜索引擎

【摘要】搜索引擎网站为终端用户提供链接服务,属于网络服务中间提供商的典型代表。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并不涉及侵权文件的上传下载,因此搜索引擎网站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中国法下,认定搜索引擎网站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应当适用"帮助侵权"规则判断。"帮助侵权"成立的重要条件是行为人知悉或应当知悉第三人所进行的直接侵权行为。近期国内两起涉及著名搜索引擎网站的判决反映了法院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思路,并在某种程度上对"知悉"条件和范围做出了修正,以"默示告知规则"取代"明示告知规则"。

【目录】

一、两案的争议焦点
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直接侵权责任
三、搜索引擎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四、ISP和版权人的利益平衡格局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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