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6
【摘要】作品作为一种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属于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所有人如何控制这种传播并由此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国际社会纷争多年并未能在各国实践中得以完全统一与解决的问题。版权主体、客体、内容、权利的限制和例外,版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侵权及其法律救济,以及邻接权的保护等等,都要依据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传播的特殊性而重新加以研究和界定。美国版权法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对网络领域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我国现已基本形成关于网络信息版权保护的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新《著作权法》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取向,比"网下复制权、发行权向网上延伸"及"向公众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等提法准确明朗与更具价值。
【目录】
一、信息化与信息共享
(一)信息化的基本特征
二、美国版权法对信息权利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
三、我国信息版权保护的立法概况
四、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析评
五、网络环境下我国信息版权保护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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