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6
【摘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不能全面概括所有著作权权能的性质归属。复制等权利不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不属于著作财产权,而属于著作利用权。著作利用权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使其能够也应当被列为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在整合著作权分类制度时,应当采用四分法,即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著作利用权、著作财产权、其他著作权,并分别明确各种权利的权能构成。
【目录】
一、理论困惑: 复制等权利是否包含财产利益
二、理论释疑: 著作利用权之独立
三、立法定位: 著作权种类制度之整合
( 一) 著作人身权
( 二) 著作利用权
( 三) 著作财产权
( 四) 其他著作权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