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知名虚拟角色蕴含巨大号召力和吸引力,通过商业化开发可以成为极富显著性和广告价值的商业符号。虚拟角色看似受到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双重保护,却往往处于两项权利之间的空白。著作权模式和商标权模式在虚拟角色保护中各有优点,同时又各有缺点而难以独善其身。从理论和实践两重角度出发,深入剖析现有模式对虚拟角色保护的可取之处及其缺陷,进而探讨对现有虚拟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造性加以完善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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