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美国判例法已经形成了商业秘密"使用"的成熟规则。"直接使用"并非仅指原封不动地使用商业秘密。判断是否构成"间接使用"的核心要素是被告的产品或工艺等是否实质派生(或来源)于原告的商业秘密。以他人商业秘密加速自己的研发、将他人"消极的商业秘密"用于降低自己的研发成本、商业秘密对他人产品或工艺的贡献大小和被告投入的大小等都是判断是否实质派生的要素。在我国规则阙如之际,美国判例法所形成的这些成熟规则,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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