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6
【摘要】在著作权侵权情形,由于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难以计算导致法定赔偿的广泛适用。个案例证了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变异为惩罚性赔偿的客观存在。这种变异导致背离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立法原则、反侵权经营和稀缺司法资源的霸占与浪费。因此,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时应慎重行事,以全部赔偿为基础,既不能让侵权人通过侵权获利,也不能让权利人进行反侵权经营。
【目录】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 一) 侵权人所获利益与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计算
( 二) 实际赔偿数额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在法定上下限内进行确定
二、法定赔偿的广泛适用
( 一) 权利人所受损失难以计算
( 二) 侵权人获利计算和举证被采信的困难
三、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的变异———实质上的惩罚性赔偿
四、变异的后果
( 一) 背离全部赔偿的基本赔偿原则
( 二) 基于惩罚性赔偿产生的反侵权经营并非正常的经济现象
( 三) 促使著作权背离其本来促进创作之目的
( 四) 导致稀缺司法资源被浪费和被霸占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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