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6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搜索引擎运营商发现基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具体应用很容易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以及网络信息传播权,互联网业内人士往往抱怨这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及其同新兴技术的格格不入。2007年12月刚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尘埃落定的国际唱片业协会诉中文雅虎侵犯音乐著作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一案,探讨在目前现有中国法律的框架下,搜索引擎运营商在何种状况下会因为其使用技术方案而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目录】
一、雅虎案的案情及一、二审判决
二、本案的争论焦点
( 一) 本案判决认定的侵权形式极其法律依据
( 二) 技术方案的运用是否会构成侵权的主观故意?
( 三)“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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