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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变革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李扬; 袁伟
【出版时间】:2005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关键词】

【摘要】一、TRIPs协议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要求 1.司法审查的范围。TRIPs协议第62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即"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及在一成员法律对此类程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撤销和诸如异议、撤销和注销等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应适用于第41条第2款和第3款所列的原则"。第62条第5款又重申第4款所指的任何程序中的行政终局裁决均应由司法或准司法机关进行审议。因此,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取得或维持的行政决定,异议、撤销和注销的行政决定均可进行司法审查。 2.司法审查的例外。TRIPs协议第41条第4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