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6
【摘要】对受刑人的劳动成果权归属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目前有关受刑人劳动成果的归属的立法,在国外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一元化的立法方式,即全部收归国有,另一种是意大利、美国等国家,采用多元化的立法方式,受刑人的劳动成果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与受刑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之间进行分配。我国对受刑人劳动成果的态度,与日本的制度相类似。以著作权为例分析得出国家或者监狱管理部门不可能成为权利主体,说明受刑人的劳动成果权收归国有与法学理论相违背,实践中也不好操作。我们可以借鉴意大利的做法,即受刑人的劳动成果应当尽可能地清偿刑事被害人。采用受刑人劳动成果多元化的归属原则,按照一定的顺序处理受刑人的劳动成果。使受刑人劳动成果的归属更加合理化,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目录】
一、关于受刑人服刑期间劳动成果的归属的比较法研究
二、关于受刑人劳动成果归属的探讨
三、对受刑人劳动成果归属国家所有的分析
四、深口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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