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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的两点建议

更新时间:2013.06.25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会议论文
【作  者】:毛牧然;
【出版时间】:2012年10月01日
【会议时间】:2012年01月
【文集出版者】: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
【会议名称】:第九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支持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N100414004);; 2011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L11BZX008);;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YJA720018)的资助;; 2012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基地项目(2012lsljdwt-26)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

【摘要】目前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乏力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的不足,完善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的强度以刚好达到TRIPS协议第61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最低标准为易。为了解决我国《著作权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需要将《刑法》中有关"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规定在《著作权法》中,并在《刑法》中规定类罪名——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