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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之下 必少莽夫——海峡两岸著作权罪案比较研究

更新时间:2013.06.25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会议论文
【作  者】:孙国瑞;
【出版时间】:2002年12月01日
【会议时间】:2002年01月
【文集出版者】:未知
【会议名称】:未知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

【摘要】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比大陆的著作权法立法时间长,司法实践丰富,特别是在追究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上,走在了大陆的前面。台湾著作权法的内容,有诸多的条款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从徒刑的时间到罚金的数额都有细化的规定,便于操作,而且在台湾地区追究著作权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较多,执法效果比较好。大陆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开始于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文件,1997年修改的我国刑法典和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处罚条款。但1994年至今,由于侵犯著作权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律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社会上恣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频频发生。我国法律在追究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方面应当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