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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辨析

更新时间:2013.06.25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会议论文
【作  者】:谢冠斌;周应江;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01日
【会议时间】:2009年01月
【文集出版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会议名称】: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
【作者单位】: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

【摘要】标准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具有立法、行政性质的正式官方文件,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强制性标准一样,推荐性标准也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标准制定机关对标准不享有著作权,标准出版者也不能取得著作权法上的专有出版权。标准出版者获准发布标准,是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我国法律没有设置经营标准的行政许可制度,出版者经营标准的权益受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