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5
【摘要】为避免无效程序的结论与诉讼程序的结果相矛盾,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遇有被控侵权人反诉专利权无效,通常作法是中止审理。中止程序的适用有积极作用,但也成为被控侵权人对抗权利人得到法律保护和法院审判的手段。最高法院就此作出了时间、类型的限制性规定,但该规定有明显缺限,且与专利法的保护目的相悖。新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使法院生效并已执行的判决不受专利权无效的影响,而诉讼和无效程序分别由两个部门进行,无须使无效程序先于诉讼程序。故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反诉专利权无效的,法院不应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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