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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侵犯发明专利行为的新定论

更新时间:2013.06.25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会议论文
【作  者】:胡维朗;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01日
【会议时间】:2009年01月
【文集出版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会议名称】: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
【会议文名集】: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论文集(上)
【作者单位】: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专利侵权

【摘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确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按原《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这类故意侵权甚至多次恶意侵权的行为只能反复提起民事诉讼,这类行为最终只能被认定是民事侵权,造成权利人"心灰意冷"而侵权者却"趾高气昂",这显然有悖"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那么这类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假冒专利?从而追究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最近修订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制造、销售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公众误认为是专利产品的,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送审稿)所阐述的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惩处侵权行为的意图,表达了广大发明创造者的心声,完全符合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但矫枉并非一定要过正。现行条件下,将故意侵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行为也一并列入假冒专利的范围,似乎条件还不成熟;而且"使公众误以为是该专利产品"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故意侵犯发明专利的行为,才能被确认为是假冒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