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5
【摘要】在我国专利制度中,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统称为"发明创造",同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保护客体。三者的共性在于客体同属"创新成果"。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如何保护这三类创新成果,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是极其不平衡的。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游离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体系之外,借用商标法的"混淆理论"作为判定的逻辑起点与归宿,着眼于"相近似"的判断,这不能不说是专利法理论研究的重大缺憾。专利法与商标法的本质分野在于,专利法鼓励创新,保护发明创造,而商标法保护的是商品的来源不被混淆,专利法是从事物的本质上来评价是否属于发明创造,而商标法是从外表标识上是否具有"显著性"来区分是否造成"混淆",两者在功用上可谓"泾渭分明"。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与侵权判定标准却一直在"借用"商标法的理论基石——"混淆理论",只能说明当前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专利法保护创新的理念渐行渐远,使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越来越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体系格格不入,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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