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5.10
【摘要】我国于1982年施行、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对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在司法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问题未作规定,只能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议中找到有关保护驰名商标及司法最终认定的条文,审判实践中基本上未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6条中作出突破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同时还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了部分明确。
【目录】
一、关于驰名商标的基本内涵问题
二、关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范围问题
三、关于商标知名度的证明问题
四、关于驰名商标的绝对显着性和相对显著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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