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8
【摘要】本文是对现行中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范分析。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与邻接权人无涉;第二,表演者只能授权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而不可能单独享有"自己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的权利;第三,《著作权法》在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定中,出现了漏洞;第四,区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发行"的关键在于理解音像制品与载体、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的区别;第五,广播组织不应该享有类似权利。
【目录】
一、邻接权人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表演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一)《著作权法》的漏洞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需要与“通过信息网络发行”相区别
四、广播组织不拥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的合理性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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