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8
【摘要】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与著作权法存在不协调与不衔接之处,要完善立法,可以将原有的叙明罪状修改为空白罪状,充分利用空白罪状之利,并且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参照依据限定为著作权法,以减少空白罪状之弊。
【目录】
一、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立法的缺陷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完善—重新建构本罪罪状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