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8
【摘要】在传统著作权理论指导下,著作权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共同组成。然而这一结构设计既违反民事权利的划分原则,同时又与科技、经贸发展不相协调。基于著作权与所有权作为支配权的共性,可依据物权法第39条所确定的所有权权利结构模型,重新构建著作权权利结构,将著作权诸多权能分别归属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重构后的著作权结构较原有结构更为科学,但应注意它与所有权结构之间的差异。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著作权二分结构及其解构
( 一) 二分结构违反民事权利划分原则
( 二) 二分结构阻碍了版权贸易的发展。
( 三) 二分结构与现代作品的创作要求不协调。
三、建构著作权四分结构之可能性与必要性
四、著作权四分结构之模型构建
( 一) 占有权
( 二) 使用权
( 三) 收益权
( 四) 处分权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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