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2
【摘要】“驰名商标”最早见于1925年《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分别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模式。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日益成熟,制度保护体系已与国际接轨,带有显著的国别特色。
【目录】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一)主要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情况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三、侵犯驰名商标的法律救济
(一)驳回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
(二)禁令救济
(三)支付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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