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2
【摘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 日通过了《商标法》的修正案(下称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新增了两条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加上国家工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体系。
【目录】
一、驰名商标不限于“本国市场”驰名——对传统商标法地域性原则的突破
二、驰名商标不应要“享有较高声誉”——法律不仅仅保护最强者
三、对“相关公众”的界定——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驰名范围
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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