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2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成为社会和企业关注的热点。但是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众说纷纭,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界定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事实产生不同认定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法律的公正权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和学术界各种观点的争论加以梳理比较,从秘密性、新颖性、管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五个构成要件入手,分析各个要件所代表的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及各个要件之间的关系,最后得到秘密性、独特性、管理性和有用性四个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本文分三章。 第一章,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研究的必要性做了阐述,并对美英日德等国、国际公约与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做了简要的概述。从中得出各国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内容与各要件的具体含义的表述有很大差异,认识并不统一。 第二章,将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各种观点依要件数目分类,比较各类观点的异同,得到五个比较常见的构成要件:秘密性、新颖性、管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并对合法性、信息性等不常见的要件作了简要的分析,认为其并非界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后又逐一介绍了五个常见构成要件在表述、含义和具体内容等方面的争议,核心在于各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对以秘密性包含新颖性、以秘密性包含管理性、实用性是否应独立存在等争议的各方面观点及各自的理由做了阐述。 第三章,在比较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对前一章所述的争议作了分析讨论,明确了秘密性、独特性和管理性的差异与联系,以有用性概括实用性和价值性,确定了秘密性、独特性、管理性和有用性四个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其中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基本的特征,具有客观性和相对性;独特性是商业秘密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区别特征,是一个具有最低标准的否定性要件;管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对信息占有意图的表示,是认定权利归属的重要因素;有用性是商业秘密客观价值的体现,要求商业秘密信息必须能够应用于商业活动并带来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这四个构成要件结合,将商业秘密信息与一般信息、公知信息、其他知识产权等信息区分开,是界定商业秘密的依据。
【目录】
摘要4-5
前言8-9
第一章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概述9-17
第一节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研究的必要性9-10
第二节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中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表述以及我国的定义10-17
一、世界主要国家法律中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10-13
二、国际公约中表述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13-14
三、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表述14-15
四、小结15-17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学说之比较17-33
第一节“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的异同17-18
第二节秘密性、新颖性、管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的含义与争议18-33
一、秘密性18-21
二、新颖性21-24
三、管理性24-26
四、价值性26-29
五、实用性29-33
第三章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确定和对争议的思考33-43
第一节秘密性的含义和理解33-35
一、我国法律对秘密性的表述33-34
二、相对秘密性的含义34-35
第二节独特性的含义与理解35-38
一、独特性的理论基础和含义35-36
二、国际公约和中美两国关于独特性的规定36-37
三、独特性与有关概念的区别37-38
第三节管理性的含义和理解38-41
一、管理性的含义与法律意义38-39
二、管理性与秘密性的区别39
三、管理性的合理性标准39-41
第四节有用性的含义和理解41-43
一、有用性的含义41
二、对有用性的具体理解41-43
结论43-45
参考文献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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