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2
【摘要】印刷术的出现促成著作权的立法,因为印刷术彻底改变著作的复制方式,这种改变也使得著作权人、出版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产生重大变革。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的生活方式彻底改变,相关的社会制度与法律规范不是全面性的修改,便是重新立法。数字科技以及互联网的出现再一次彻底改变著作的复制技术、传播方式,以及人类的生活。而互联网更是人类有史以来,链接全球信息的伟大发明。 著作权法在面对数字化及互联网环境时,产生诸多重大的争议,从著作权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些争议的发生应该被视为理所当然。因为著作权法本身具有相当高的工具性质,扮演着人类智识文化提升的重要角色,有关著作权法的任何争议都不应该脱离这个本质。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人权利的规定,从另一种角度来看也有限制的作用,合理使用制度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最重要的机制,当然,平衡的目的在于达成著作权法的一贯目的。有学者说,著作权法是一套最麻烦的法律,而合理使用则是这麻烦中的核心。其实合理使用的麻烦在于它必须保持弹性,随着科技发展不停的与时俱进。在面对互联网环境时,赋予合理使用新的视野与意涵,将是现今著作权法的核心议题。 在网络环境当中,个体与总体的界线日趋模糊,对于个人合理使用的限制,也意谓着对公共利益的减损。中介科技的提供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着信息流通的重要地位,这些提供者可以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可能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是纯中性的角色。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性,使得一个中介科技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别侵害行为,都将引发著作权人重大的利益损失,任何对中介科技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约束与限制,也都牵动着对公共利益的打击。所以,当合理使用机制应用在网络环境中时,更增加其复杂与困难度。因此,本论文试着从哲学、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经济分析、竞争平台、信息自由等角度,就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在网络中改变加以探讨,以期阐释合理使用判断时应有的新思维,并希望藉此唤起社会大众的共识与积极参与。唯有如此,新的价值才能衍生,使著作权在网络环境当中有日趋一致的解读和取舍正义的方法。
【目录】
摘要4-6
ABSTRACT6-7
第一章绪论11-17
第一节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11-13
一、研究动机11-12
二、研究目的12-13
第二节研究范围与方法13-17
一、研究范围13-15
二、研究方法15-17
第二章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17-52
第一节著作权的起源17-19
第二节著作权的哲学基础19-32
一、功效主义的知识产权20-23
二、自然法的知识产权—洛克的劳力论23-25
三、保障人格发展的知识产权—黑格尔与康德的道德哲学25-29
四、政治上目的的知识产权—社会计划理论29-31
五、小结31-32
第三节欧美及国际间著作权的保护与演进32-37
一、著作权保护的学说32
二、著作权保护的演进32-37
第四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37-52
一、合理使用的起源与意义37-38
二、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38-39
三、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39-40
四、美国合理使用原则的确立40-49
五、合理使用的立法例49-52
第三章数字、网络对著作权的挑战52-122
第一节数字化与网络运用对复制的改变52-82
一、互联网的兴起53-54
二、网络科技与著作权54-55
三、复制技术对于著作权的影响55-60
四、网络环境下复制的探讨60-65
五、个人非营利目的复制的定位65-82
第二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出现与各国立法之因应82-99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意义82-83
二、各国立法说明与侵权责任83-99
第三节网络技术对于传播权的冲击99-110
一、概述99-100
二、第一次销售原则对网络传输的适用疑义100-101
三、点对点传输所引发的争议101-110
第四节搜索引擎的著作权争议110-115
一、概述110
二、搜索引擎发展的历史110-113
三、搜索引擎的争议案例113-115
第五节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115-122
一、概述115
二、国际间有关技术保护措施之规定115-122
第四章合理使用案例分析122-137
第一节概述122-123
第二节案例分析123-137
一、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v.Sony Corp.of America—家用录像机间接侵权争议123-125
二、Campbell v.Acuff-Rose Music,Inc.—提出「变异」125-126
三、Recording Indus Ass'n of Am.(RIAA)v.Diamond Multimedia Aystem Inc.—MP3播放器是否应适用「声音家用录音法」126-127
四、UMG Recordings,Inc.,v.MP3.com—对于变异概念的进一步描述127-129
五、A&M Records,Inc.,v.Napster,Inc.—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129-131
六、Kelly v.Arriba Soft Corp—搜索引擎链结服务的法律责任131-134
七、环球、华纳、Sony BMG娱乐、EMI集团、新艺宝、金牌育乐、正东等七大唱片公司控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案134-137
第五章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137-166
第一节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限制的基本认识137-139
一、宏观的视野137-138
二、网络市场的现实138
三、人性的基本特质138
四、诱因与合理性程度的抽象性138
五、善意与否138-139
六、对正义、公平的认识139
第二节著作权在数字网络下所衍生的新议题139-147
一、概述139
二、著作权人与社会大众利益139-140
三、著作权人与中介间的关系140-142
四、合理使用—网络时代著作权争议的调和关键142-147
五、小结147
第三节合理使用制度的再思考147-166
一、概述147-149
二、言论自由、信息自由与公共利益149-154
三、从经济分析观点看合理使用154-160
四、从「竞争平台模型」理论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160-164
五、小结164-166
第六章结论166-176
第一节著作权规范的国际共通性166-167
第二节著作权财产权的法律地位167-176
一、著作权工具性质167-168
二、著作财产权共识的价值168-170
三、著作权的经济观确有必要170-171
四、网络社会已形成171-173
五、信息自由与著作权173
六、信息自由、言论自由173-174
七、以积极的态度建立共识174-176
参考文献17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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