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09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各国人民在长期的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创造的文化瑰宝和智慧杰作,是在人类文明演进和科学发展进程中所留下的历史印记,也是进行文学艺术创新和科学技术创新的历史源泉。然而,当前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上还鲜有成熟的制度模式可循,对其保护机制的研究和发展尚且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要解决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需要依据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特点,明晰对其进行保护的法理基础,基于国内外的保护现状,深入挖掘既有理论模式和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理论缺陷和制度障碍,积极实行理论和制度创新,建立具有区别针对性和充分适应性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社会保护机制。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研究必须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有深入的把握,有效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等概念范畴的区别。经过我们的理论分析和实例论证,我们可以认定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性特征及其客体方面的特点是造成民间文学艺术面临传承萎缩和历史没落的根本症结。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理论研究上,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是实现对其全面保护的根本障碍;另一方面在诉讼制度上,权利主体行为能力瑕疵又构成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诉讼壁垒。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问题上,一般存在几种发展模式:政府主导型保护机制、社会团体主导型保护机制和传承人主导型保护机制。笔者经过案例对比论证,并参考一些学者的宝贵意见,初步认为,“公地悲剧”理论说明了定纷止争和权属明晰的重要性,社会分工理论也进一步表明政府主导型保护机制存在着难于回避的问题,因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必须借助社会团体的力量来表达其集体意志和权利主张,经由社会团体的集体协作机制来实现对集体性权益的整体维护。因此,政府主导型具有很多的弊端,但是政府的作用依然不可或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必须交由社会力量去进行综合性的治理,其中社会团体保护机制应该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社会保护机制的基础和主导,在此基础上传承人保护机制是有益补充。另外,根据公益性诉讼的国别研究,笔者还建议在民间文学艺术的诉讼保护制度上引入公益性诉讼制度,在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诉讼制度,扩展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职能,并在诉讼体制上进行大胆的理论创新和制度改革,适当地扩宽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以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主体行为能力瑕疵的问题,并且在举证问题做出适当的制度调整以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目录】
引言1
一、选题依据1
二、研究方法1
三、创新之处2
四、参考文献综述2
第一章民间文学艺术概述4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渊源4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综述4
(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6
(三)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7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现状8
(一)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现状8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所面临的严峻形势9
第二章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社会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分析13
一、现行保护机制不能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需要13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是实现对其全面保护的根本理论障碍13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面临的诉讼制度障碍16
二、社会团体主导型保护模式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然选择17
(二)社会团体主导型保护模式的法理依据20
(三)实行社会团体主导型保护机制的制度裨益25
第三章民间文学艺术社会保护机制的构建27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必须坚持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之内进行改革27
(一)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27
(二)必须坚持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之下进行改革29
二、构建以社会团体保护机制为基础和主导的社会保护机制29
(一)民间文学艺术社会保护团体管理人员的委任30
(二)民间文学艺术社会保护团体的治理结构30
(三)民间文学艺术社会保护团体的代表机构31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登记和公示31
三、构建以传承人保护机制为补充的社会保护机制31
四、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诉讼机制的建议33
(一)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诉讼机制的制度参照33
(二)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诉讼机制的建议35
结论37
参考文献39
致谢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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