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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研究

更新时间:2015.04.09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戴妮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李玉香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功能性限定、保护范围、侵权判断、解释方式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同一技术问题有着越来越多的技术手段可以用来解决该问题,例如同样是将两个物件连接起来,可以使用焊接、铆接、粘接等多种技术手段,为了避免因撰写的原因而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窄,使专利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特征作为技术特征来限定发明的技术方案。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优点在于能够使得权利要求更加简明,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功能性限定特征比具体结构组成或操作步骤特征能更清楚地限定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但是如何确定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一直是一个难点。 在功能性限定特征保护范围的确定这一问题上,长期以来在实际专利审批、侵权判定过程中都存在着两种解释方式。一种是以《审查指南》为代表的“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另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代表的“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两种解释方式大相径庭,因此给公众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惑。 本文试图通过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理论分析,阐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含义及可允许性,比较《审查指南》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两种解释方式的异同。按照《审查指南》中规定的解释方式,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对申请人要求比较严格,只要现有技术中存在可以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无论该方式与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是否相同或等同,该功能性限定特征都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但是一旦该权利要求被授权,申请人所获得的权利就比其在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大很多,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字面可以解释出范围很宽的含义,因此在侵权判定时对专利权人比较有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解释方式,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制,虽然更有利于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但给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和侵权判定中带来了更多的不利影响。 因此通过与美国、欧洲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功能性限定特征问题上立场的比较和研究,作者希望找到对我国专利制度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和总结。通过与美国、欧洲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该问题上的比较,作者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对我国立法实务具有借鉴意义: 1、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时,应当区分该功能性限定特征是否为发明点。当功能性限定特征为发明点时,对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时应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方式,即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来解释;当功能性限定特征不是发明点时,对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可以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做法上再进一步,将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范围解释成通过阅读说明书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实施的范围,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完说明书后,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实施例的范围。 2、在侵权判断中,如果被控侵权技术能够实现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功能,并且其实施方式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任一具体实施方式相同,那么该被控侵权技术就构成对本专利的相同侵权;在不构成相同侵权的情况下,还需要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如果被控侵权技术能够实现与功能性限定特征相同的功能,并且其实现相同功能的实施方式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方式等同,那么该被控侵权技术就构成对本专利的等同侵权。 3、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说明书中没有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记载任何可以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而仅仅是作出了功能性描述,这时可以认定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因为说明书中缺少具体实施方式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发明,那么该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功能性限定特征概述1
第一节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理论分析1
一、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含义、相关规定1
二、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产生及可允许性分析2
第二节功能性限定特征在专利制度实际运用中产生的问题分析4
一、审查指南中关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规定5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理解的规定7
第二章功能性限定特征在不同国家运用的比较研究9
第一节功能性限定特征在美国的专利制度中的应用10
一、美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立场的演变10
二、对于“等同物”的理解12
三、对美国关于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立场的总结14
第二节欧洲专利局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规定15
第三节《专利合作条约》和《实体专利法条约》中的规定16
第三章功能性限定特征在我国专利制度中运用的建议21
第一节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21
一、对于审查指南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两种解释方法的比较21
二、对于功能性限定特征为发明点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24
三、对于功能性限定特征不是发明点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24
第二节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在侵权判定中的具体操作25
第三节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在说明书撰写时的
要求27
结论29
参考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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