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8
【摘要】法律本体秩序要求法律应当具有完整性、确定性和一致性。我国现行著作人身权制度在权利的分类设计、权利的权能内容、权利的权能移转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有悖法律本体秩序要求的规定。重构著作人身权制度,需要将“署名权”改为“作者身份权”,将“修改权”所含内容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增加“收回权”,同时应细化著作权权能的内容,并禁止作者身份权、收回权的移转,允许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中部分权能内容的移转。
【目录】
一、法律本体秩序探析
二、著作人身权制度的缺陷透析
(一)著作人身权的种类设计缺陷
(二)著作人身权的权能内容缺陷
(三)著作人身权的权能移转缺陷
三、著作人身权制度的立法重构
(一)整合著作人身权的种类划分
(二)细化著作人身权的权能内容
(三)规范著作人身权的权能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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