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05
【摘要】原告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湿式除尘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授予原告专利权。2009年4月,原告认为被告B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制造“湿式除尘器”产品,并向原告的客户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涉案侵权产品、半成品和模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B公司答辩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有
实质区别,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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