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01
【摘要】概述"等同原则"源于美国的判例法,属于英美法系中的"法官造法"原理。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等同原则"已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地适用。但从法律渊源上看,在我国的专利法律体系下,至少在2000年以前,找不到其"成文法"的依据。只是在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才在(2001)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中,对等同原则作出了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和方法,加之我国目前采取的分散式专利审判体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已造成了全国专利司法尺度极不统一,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极端的适用"等同原则"的案例,如广东某中级法院"创造性"地将装置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混在一起,判定被告构成等同侵权。本文旨在结合案例,对专利等同侵权判定原则及其适用提出一些。
【目录】
一、概述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三、从两个典型案例看对等同原则的误读
四、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划分与侵权判定的关系
五、等同原则与多余指定及变劣发明
六、对等同原则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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