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31
【摘要】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两则在先使用商标是否侵权案件之不同裁判观点的介绍,从比较法的视野分析了国际社会解决在先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关系的法定规则,阐释了使用取得和混合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一般均建立了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制度。我国应在已经建立的过渡期服务商标在先使用保护制度、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妥当规制我国的在先使用商标保护制度。
【目录】
一、两则案例引发的问题
(一)“杜家鸡”案的判决要旨
(二)“许留山”案的判决要旨
二、国际社会解决“在先使用商标”的对策
(一)使用取得商标权模式的国家对待“在先使用商标”的法律规则
(二)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的国家对待“在先使用商标”的法律态度
(三)混合取得商标权模式的国家对待“在先使用商标”的法律原则
三、我国商标法对待在先使用商标问题的态度
(一)我国对服务商标实行注册保护后过渡情形的规定
(二)我国商标法对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
(三)我国商标法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给予保护
四、对案例的评论及对完善我国在先使用商标保护制度的思考
(一)对本文所举案例的评析
(二)在先使用商标保护制度成立的理论基础
(三)对完善我国在先使用商标保护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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