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9
【摘要】驰名商标作为其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载体,比较容易遭到侵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保护和认定驰名商标都给予了规定。然而,中国内地、香港与澳门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方面存在差异;在香港、澳门签定CEPA之后,有必要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在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方面的交流协调,增进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可预测性。
【目录】
一、《巴黎公约》、TRIPs 协议及两岸三地驰名商标保护与认定的差异
(一) 《巴黎公约》和TRIPs 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二) 中国内地和港澳台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评析
二、对 TRIPs 协议和两岸三地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差异之比较
(一)TRIPs协议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提高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准
(二) 与《巴黎公约》和 TRIPs 协议相比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驰名商标保护差异
三、基于 CEPA 与 TRIPs 协议协调两岸三地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之建议
(一) 中国内地新《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规定之改进
(二) 港澳商标法制保护驰名商标规定之改进
(三) 基于 CEPA 与 TRIPs 协议协调内地和港澳保护驰名商标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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