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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注册商标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冲突与解决

更新时间:2015.03.29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曹柯
【出版时间】:2011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副 标 题】:以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李金春著案为例
【关键词】商标申请、作品使用、行政权与司法权

【摘要】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相关作品的使用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果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申请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形,商标法设置了异议、评审和司法审查的行政救济程序。在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完整性原则和先决性原则来解决民事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交叉的问题,避免司法审判结果预决行政程序的结论。

【目录】

一、案例简析
二、后注册商标与在先著作权冲突的法律性质
三、后注册商标与在先著作权冲突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著作权人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商标异议且提起侵权诉讼的处理
(二)著作权人在商标公告期内提起侵权诉讼的处理
(三)著作权人就注册商标提起侵权诉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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